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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口非特化妆品行政许可详细指南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8)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递交的资料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仅能委托一个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但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一)首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12)产品技术要求 若属于以下情况,还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①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②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③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①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②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国产产品可提交包装设计; ④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⑤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二)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因客观原因(不含申请人正在办理变更、补发、纠错行政许可事项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不可抗拒力除外),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和推迟办理延续申请的时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办理延续申请。 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配方变更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区别于变更前产品。申请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时,可同时申请多个事项的变更。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申请补发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发申请,但不得同时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 提交下列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还应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其公证书; (2)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 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 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纠错申请:
提交下列资料:
(4)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补充资料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评审意见通知书; (2)按评审意见提出问题顺序排列的补充资料。 至此,申请进口非特化妆品行政许可详细指南已为大家整理完毕!若有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提出一同讨论。 欢迎浏览攀越国际贸易官网http://www.gztradeco.com,咨询广州进出口报关报检、黄埔报关、南沙报关、广州保税区仓储、广州保税区一日游、珠三角厢车拖车运输、全球门对门贸易服务、代理国内国际海运空运等业务,请致电24小时直线:020-82214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