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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委托代理出口免抵退税流程及会计处理

2017-04-10 11:25来源:广州代理出口黄埔报关作者:广州代理出口黄埔报关网址:http://www.gztradeco.com浏览数:466

  大多数国家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制度,使企业出口的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政策也以免抵退计算方法为主。免抵退税方法是一个抽象又复杂的税务核算办法,很多财务人员以及相关的学习者对该方法不好理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事业单位也逐步涉及到出口货物业务,而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只能通过代理方式出口,之后进行代理方式下的免抵退税申报工作,这样更加增加了工作难度。本文以免抵退方法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以事业单位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为对象,采用深入浅出的方法,梳理了税务申报流程和会计处理,目的是引导从事此类业务的财务人员掌握出口货物相关的工作方法。


  目前世界各国(地区)对出口产品实施零税率的主要运作方式有免抵退税、免税收购、不征不退和先征后退等四类,运用最为广泛的是免抵退税,大约有60%的国家(地区)采用了这一方式,且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多为增值税运行较为规范严密的发达国家。


  我国“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事业单位拥有出口竞争的一些优势,可以将生产的仪器设备零部件等出口到各个国家,因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只能通过代理的方式从事出口货物的业务,然后进行代理方式下的免抵退税申报工作。


  一、事业单位委托代理出口的定义及特点


  事业单位委托代理出口是由于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为其出口销售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行为。此类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委托双方事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单位名称、代理双方责任义务、代理商品名称及属性、交接方式、储存运输、手续费率、外汇划转结算等事项。


  第二,受托单位仅收取代理手续费,一般不垫付资金,不承担商品运输等税费,也与委托单位出口销售的盈亏无关联。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


  第三,受托单位的手续费按照出口销货发票的金额和已规定的费率收取,作为其代理业务的收益。


  第四,出口代理方式下需由委托方办理出口免抵退税,受托单位负责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出口退税证明交委托方,委托方持代理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事业单位委托贸易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流程


  (一)筛选合适的出口代理公司


  作为基础工作,选择一个合适的出口代理公司至关重要。首先要让符合选择条件的代理公司提供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件和相关介绍,针对其注册资金成立时间资质认定证书等初步了解公司的资信度。然后要上门考察,毕竟大量资金要从代理公司的账户上过,资金安全是首要的,上门考察可以亲眼验证公司的办公场地、规模等。最后就是与代理公司商定代理价格。


  (二)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与出口代理公司签订书面代理出口协议,协议内容应详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日期;


  2.委托双方名称;


  3.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


  4.代理出口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


  5.代理费用收取方式,相关税费杂费是否从结汇中扣除等有关费用支付方式;


  6.出口货物交接方式;


  7.代理出口公司应提供完整的单证给委托方,以便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8.其他需要双方遵守的条件。


  (三)代理出口公司办理出口事宜


  代理出口公司办理海运或空运手续,取得出口文件与单据,并确认提单,取得出口报关报检与查验,取得报关单,期间收到预收货款并收汇结汇时,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出口货物预收款


  (四)委托方即事业单位取得受托方的单证进行出口免抵退税申报


  单证资料应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代理公司开具给境外公司的发票等,如果报关单上成交方式为CIF价时,还应包括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


  三、事业单位代理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免


  抵退税申报及会计处理事业单位在取得受托单位提供的单证后,即单证齐全后就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征期内进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一同提交税务部门。


  (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基础数据采集中录入出口货物明细


  出口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经营收入(挂出口项目课题)


  其中汇率为出口货物出口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率或者出口货物出口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率。免抵退税额为经营收入乘以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出口货物的FOB价,如果成交方式为CIF价时,应当折算成FOB价,折算后的FOB价=CIF价×汇率-MAX(报关单运保费,运费发票上运保费)。


  如果征退税率不一致,如征税率17%,退税率15%,则其差额[经营收入×(17%-15%)]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出口课题的支出。


  借:经营支出(挂出口项目课题)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申报


  应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免抵退应退税额


  实际抵扣税额:


  如果销项税额>应抵扣税额,则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


  如果销项税额<应抵扣税额,则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实际抵扣税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免抵退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做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缴税费(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税务局退税款时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当期免抵税额,需向地税缴纳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免抵退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应退税额的处理同上,应退税额应在下期增值税申报时填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项从进项税额中减除,而不计入课题收入。


  (四)举例


  本月出口货物1000美元,汇率6.0,征税率17%,退税率17%。


  1.假设本月没有其他任何业务,本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上期免抵退应退税额均为0,则:


  应抵扣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均为0


  本月入课题收入1000×6.0=6000


  免抵退税额=1000×6.0×17%=1020


  免抵退税额(1020)>期末留抵税额(0)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1020-0=1020,向地税缴纳(课题承担)7%城建税,3%教育税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


  2.假设本月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2000,上期留抵税额50,则:


  应抵扣税额=2000+50-100=1950,实际抵扣税额100


  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1950-100=1850


  本月入课题收入1000×6.0=6000


  免抵退税额=1000×6.0×17%=1020


  免抵退税额(1020)<期末留抵税额(1850)


  当期应退税额=1020,下个月的上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1020


  当期免抵税额0,不用向地税缴纳税款。


  3.假设本月销项税额100,进项税额1000,上期留抵税额50,则:


  应抵扣税额=1000+50-100=950,实际抵扣税额100


  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950-100=850


  本月入课题收入1000×6.0=6000


  免抵退税额=1000×6.0×17%=1020


  免抵退税额(1020)>期末留抵税额(850)


  当期应退税额=850,下个月的上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变为850


  当期免抵税额=1020-850=170,向地税缴纳相关税款同1。


  4.如果货物属于征税率17%,退税率13%的类别,则:


  进项税额转出=1000×6.0(17%-13%)=240,计算应抵扣税额时再多减240,此进项转出从课题中支出。


  5.从上面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与课题有关的收支主要有:(1)出口额×汇率作为课题收入;(2)免抵税额产生的向地税缴纳的流转税是课题支出;(3)货物类别属于征退税不一样时,其差额从课题支出。


  (五)收到代理公司的结汇款


  代理公司收到外方单位支付的货物款时,应及时将货款转至本单位,本单位收到代理公司结汇款后如果结汇款与预收货款之和大于免抵退税申报时的收入数,则:


  借:经营支出(负数差额)

         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出口货物预收款

     贷:其他应收款


  本单位收到代理公司结汇款后如果结汇款与预收货款之和小于免抵退税申报时的收入数,则:


  借:经营支出(正数差额)

         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出口货物预收款

      贷:其他应收款


  四、结束语


  国家在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三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增强了我国相关生产单位的国际竞争力,作为事业单位应着力把握好国家政策的内涵及核算原理。综合本文分析,可得出:

    第一,所谓“免税”,并不是税率为0,而是出口货物有一适用税率即征税率,同时有一退税率,按不同货物类别,征税率等于或大于退税率,若征税率大于退税率,则出口货物实际上没有得到完全免税,其差额部分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第二,免、抵、退税申报中的免抵退税额是以出口货物的FOB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的,出口以CIF价出口的货物要将运杂费减除,再计算实际的免抵退税额,运杂费的值取运费发票和报关单上运杂费二者之大。由此也可看出其中“免抵退税”之抵税并不能完全做到“抵税”。

    第三,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记入应缴税费科目贷方,而不记入课题收入,同时在下期增值税申报时从进项税额中抵减。免、抵、退税业务在税务会计工作中既是难点又是重点部分,事业单位从事部分出口业务就流程和申报方法上与企业略有不同,在政策与会计处理上基本一致。大部分事业单位从事出口业务同时也有内销业务,如果把出口业务的免税理解为征收同时退还税款,出口货物生产过程中的进料加工仍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则理解了免、抵、退税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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