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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海关发布紧急澄清:口罩出口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2020-04-13 11:00来源:广州攀越国际贸易作者:广州攀越国际贸易网址:http://www.gztradeco.com浏览数:157

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此次53号公告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只需正常申报报关单!



据最新获悉,在海关总署第53号公告发出之后不到四十八小时,就在4月11日下午14:28,海关发布紧急通知,对于53号公告的具体操做出了权威解释!大家最为担心的“法检”,没有了!


“海关出台权威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序号

类别

商品编号

监管证件

检验检疫类别

1

医用口罩

6307900010


N

2

医用防护服

6210103010


N

3926209000


N

3

红外测温仪

9025199010


N

4

呼吸机

9019200010

A

M/N

9019200090

A

M/N

5

医用手术帽

6505009900


N

6

医用护目镜

9004909000


N

7

医用手套

3926201100


N

3926201900


N

4015110000


N

4015190000


N

8

医用鞋套

6307900090


N

3926909090


N

4016999090


N

9

病员监护仪

9018193010

A

M/N

10

医用消毒巾

3005901000


N

3005909000


N

11

医用消毒剂

3808940010


N

12

病毒检测试剂

3822009000

A/B

V/W


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署监发「2020」72号)



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


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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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

装运前检验范围

塞拉利昂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埃塞俄比亚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伊朗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也门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声明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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