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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规范申报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2018-09-21 15:41浏览数:88

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行政罚款。


未按规定申报海关征收滞报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海关征收滞报金票据样本


二、滞报金计算公式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恒邦报关提醒如果进口货物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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